(五)特殊危险废物的判别
1、副产物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
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上都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其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判别,或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现有国家管理要求或者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上存在异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
副产品与废物的区别,煤气净化与焦炭行业产生的煤焦油便具有明显特征(详见第二章6)。
2、用作原用途的物质(如边脚料、盛装容器):
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属于生产原料。根据2006年版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规定,固体废物不包含任何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在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直接返回生产现场的、不经过修复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同理不属于危险废物。
3、干法处理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浆:
需要做属性鉴别,汽车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渣,经过鉴定,大部分不属于危险废物。
4、经过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但有另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果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到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填埋场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企业通过物料添加、成分调配,直接用作下一阶段、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且满足原料使用标准),则预处理产物就变成了处理企业有意生产的产品了,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5、废弃后的水性油漆:
属于危险废物。有些企业因为环评不到位,未能明确界定属性而随意处置的,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污染事故的,产生单位则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废家电拆解行业产生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
废线路板(包括附着在线路板上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从线路板上分离出来的拆解产物—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电容器含有国家禁止的多氯联苯类物质,则属于危险废物HW13;根据《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含多氯联苯介质的设备不能生产,也不能进口,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的变压器电容上。可以说,现有电容器含多氯苯类物质非常有限。线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是因为线路板的基板上附带有其他重金属,如镍、铜、铬、锌、锡等,容易被浸取出来。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线路板上往往含有未分离的电容器,是因为线路板本身重金属的危险特性,才将未分离的电容器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混合原则),单独分离的电容器其实并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不宜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