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二、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检査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
(3)检査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